关于全省推行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要素保障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动用地用林用海联动审批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全省推行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厅局业务深度融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的,从用地用林用海单位和群众办事视角出发,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营商部门相关联的多个“单件事”整合为“一件事”,通过材料共享、数据互认、信息互通、人员协同等方式,减少办事环节、报批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构建“一张底图、一次申请、一口受理、一个平台、一套坐标、一套材料、一次处罚、同步审查、一窗分发”的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体系。
二、联合审批事项
联合审批事项包含三种类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永久占用林地审核、海域申请审批;建设项目涉及两种及以上类型的,实行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规则和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实施的永久占用林地审核事项、临时使用林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单独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单独用海等按原程序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和海域申请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和农转用审批,分批次联合审批。
三、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流程
(一)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阶段
1.落实提前介入机制。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主动介入,充分利用“一张图”策划生成模块,积极参与项目选址选线工作,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保底线”“保发展”并重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管控要求和自然保护地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优化选址选线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着力推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依法合规推进相关手续快捷办理。
2.强化审查办理工作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申请后,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协同审查,提出该项目是否符合用林用湿、符合自然保护地允许占用情形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作为核发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要件材料。
(二)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阶段
1.项目申请。用地用林用海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用林用海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录入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体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推送林业等有关部门。
2.材料申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相关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用地用林用海组卷报批,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上传用地用林用海报批材料。
3.联合审批。根据建设用地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核、海域审批的层级,规范开展联合审查审批工作。
四、工作要求
加强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全流程管理和服务,形成常态化的重点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机制,按照“八个统一”要求做好联合审批工作。
(一)“一张底图”统一底数。按照“空间唯一性”原则,整合空间资源数据,加快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现状调查监测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规划、已批用地用林用海等数据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公益林优化成果、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空间专项规划数据成果汇交至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国基平台)。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林地占补平衡有关要求,结合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每季度定期更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并上传至省国基平台。(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全域规划处、专项规划处、用途管制处、调查监测处、海域海岛处;省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生态保护修复处、公益林中心;省测绘局)
(二)“一套坐标”统一标准。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结合工作实际,用海区域采用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用地用林区域根据需要按照《关于启用海南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通知》(琼测国〔2020〕1号)执行,省级层面提供不同中央经线坐标转换和校核指导。(省测绘局)
(三)“一个窗口”统一申请。用地用林用海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合并申请用地用林用海,提交申请材料,同步落实相关费用,涉及未确定缴纳主体的项目,由市县财政统筹资金,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受理,通过“一体化”系统,逐级向具备有关审核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营商环境部门和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等推送组卷报批材料。(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行政审批办、用途管制处、海域海岛处;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四)“一套材料”统一审查。制定办事指南和报批材料清单,推行用地用林用海通用一张表单、一套报批材料。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营商环境部门、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审批纸质材料归档,其中属于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实施用地审批的,由“一体化”系统将审核审批材料推送至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档案室进行电子版存档,省级层面不再留存纸质文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用途管制处、海域海岛处、办公室;省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
(五)“一并公告”统一使用。对涉及用地用林用海的项目,可合并开展使用林地公示、土地征收批前公告和用海公示,公示公告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或补偿安置公告等前期程序的情况下,可不再单独进行使用林地公示。对占用公益林、古树名木等其他涉林公示公告,按照原规定执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用途管制处、海域海岛处;省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
(六)“一次处罚”统一执行。对同时涉及违反土地、林地、海域等法律法规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处理等工作,原则上应下达一次处罚决定,统一开展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主体不隶属于同一单位的,可以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对涉及违法用林、用地需补办手续的项目,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出具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可补办使用林地手续,并在审查意见中对违法用林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但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前,应按照处罚决定书执行到位,并提供佐证材料。(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督察与执法局、海域海岛处;省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
(七)“一个平台”统一审批。依托省国基平台,升级改造“一体化”系统,重塑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流程,实现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积极推进部省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解决系统功能重叠、数据重复录入等问题,实现统一接件、统一补正、智能核查、并联审批、数据回流等全流程管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用途管制处、海域海岛处、科技处;省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相关营商环境部门、相关园区管理机构)
(八)“一个部门”统一分发。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涉及补正、退件等情况,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告知。用地用林用海审查通过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审批层级上报审批建设用地/用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缴纳完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分发建设用地用海批准文件和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在批准建设用地前要先行开展林木采伐的,可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用途管制处、海域海岛处、行政审批办;省林业局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管理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建立“横向融合、纵向贯穿、整体联动”的协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优化工作流程,解决信息壁垒、数据材料重复提交等问题,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二)推动审批提速。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制定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办事指南,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报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确保用地用林用海要素应保尽保、应保快保、急用先保。按照“一枚印章管审批”要求,永久占用林地审核的承接机关与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委托实施不一致的,市县具体承接部门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沟通衔接。支持开展用地用林用海联合会审。
(三)强化过渡衔接。本意见实施前已受理的在途审批存量项目,可按照“八个统一”要求实施,相关报批材料应上传“一体化”系统。
(四)注重总结反馈。鼓励各市县在本意见基础上,出台相关细化落实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将相关审核审批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围,更大口径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对制度改革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统筹指导,确保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有序施行。
六、国家对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用地用林用海联合审批办理程序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