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zrzyt_haiyuhaidao@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寄送邮件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邮编:510620)。
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0日
附件如下: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然资源(海洋)、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海洋)、财政、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23〕29号)第十三条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农〔2023〕171号)第一条第(八)款中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调整为广东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对以上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五年的海域使用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用海且符合上述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