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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2025-01-03 11:30     来源:自然资源部     海上风电项目海上风电海洋能源

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对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节约集约、用海审批、生态用海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通知》出台基于怎样的背景?有何现实意义?管理者和用海者需要重点把握哪些事项?对此,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落实“双碳”行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

海上风电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2016年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不同行业用海矛盾日益加剧,新的用海问题也不断显现,现有相关政策已难以满足实际用海管理需求,亟须进行修订完善,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政策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202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

这次印发的《通知》贯彻落实了上述文件要求,既明确要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又突出要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提升项目生态用海水平,旨在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出台意义——有效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介绍,《通知》的印发深入契合海上风电产业发展和用海管理现实需要。随着海上风电技术迅速发展,海上风电呈现出从近海、浅海走向远海、深海的趋势,风电升级改造用海需求不断增多,海上风电用海控制指标、审批程序以及生态用海要求亟须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国内外海上风电管理政策并吸纳地方相关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知》从国家层面对海上风电项目管理中涉及的空间布局、节约集约、用海审批、生态用海等问题予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可有效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空间布局——强化规划管控

《通知》对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强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二是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三是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四是对海上风电场离岸距离和水深等要求进行明确细化,推进海上风电向深水远岸布局。五是明确充分做好规划衔接,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节约集约——控制用海规模

《通知》结合风电产业技术迭代发展现状,完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节约集约控制指标和用海界定标准。一是区分单个风机装机容量大小对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用海面积进行了规定。二是结合地方后续海上风电发展需求,明确统一规划、集中布置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充分利用已有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布局新建项目;同时强调风电场内集电电缆应同向布置,增加风机间海域空间复合利用可行性。三是优化用海界定标准,将风机用海确权范围的半径由统一的外扩50米调整为风机叶片投影最大长度。四是鼓励立体复合利用,支持在已确权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五是有序实施升级改造,提出在风电场整体范围不变、经论证用海方案可行的前提下,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或风机位置优化调整等方式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用海审批——优化工作程序

《通知》从海域使用论证、用海审批程序、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等方面对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进行优化。一是海域使用论证方面,要求重点关注项目选址合理性、用海面积合理性、资源生态影响、渔业生产影响、是否存在权属重叠、是否涉及违法用海以及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等;强调加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控制。二是用海审批方面,强调了报国务院审批、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必须选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性评估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利用该通道的海上风电项目报批时可不再出具单独认定意见。三是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面,要求加强省级管理海域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出让和竞争性配置的衔接,提出应采取与项目竞争性配置同步、联合或整体组织实施的方式开展市场化出让,同时鼓励地方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实行海上风电项目“净海出让”制度。

生态用海——加强用海监管

《通知》要求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过程中应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强化对项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根据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和所在地区实际进行系统性考虑、整体设计,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要针对性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二是明确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监督管理,督促用海单位履行生态用海责任,按要求长期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并开展用海后评估,探索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和机制研究。三是强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用海批复施工建设,严禁超范围用海和随意调整用海方案,出于施工安全考虑或受海洋地质等条件限制,允许在原批准风机用海范围内调整风机塔架位置和在风电场内优化海缆布局,并在海上工程建设完成后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为加强政策的有效衔接,《通知》明确文件印发前已受理海域使用(含用海预审)申请或已批准海域市场化出让方案的海上风电项目可按原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用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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