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
(十四)加强用海保障。 建立重大项目年度用海需求统筹机制,强化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海保障,支持低效用海更新和海域分层复合利用,继续推行省级审批权限项目用海用岛审核和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全年保障各类建设项目用海10万亩。在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历史围填海区域,可组织编制详细布局方案,作为项目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对详细布局方案完成编制前,急需项目用海报批的,可由地方政府对相关控制要求作出承诺。
(十五)简化海域使用论证。 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一般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内容。鼓励开展区域集中连片论证,实行同质区块集中连片论证报批、项目用海分期分块出让。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开放式养殖、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组织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十六)实行项目用海与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 对落地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项目用海与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申请用海主体可在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招拍挂出让项目可先行委托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实行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十七)优化项目用岛审查报批。 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岛项目,可先行开展用岛论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建设范围和具体保护措施的,可不再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以表格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同一县域范围内项目用岛主体一致的,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十八)允许临时海域使用适当延期。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临时海域使用活动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的,在承诺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