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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2024-01-09 14:31     来源: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海洋新能源海洋装备海洋渔业海洋新材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促进海洋科技与产业协同创新,推动青岛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以涉海企业为建设主体,以培育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强强联合,开展支撑海洋产业发展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而设立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原则,以人才、科研、产业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集聚优势科技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新机制。

(一)围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装备、海洋渔业、海洋新材料、海水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监测、海洋管理、海洋信息等领域,承担有关重大研究任务,开展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

(二)开展海洋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研发,以及标准、工艺、装备等技术成果的工程化、系统化集成创新,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培养、聚集行业技术研究和管理人才,打造高层次的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团队。

(四)开展国际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实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开展技术研究、工程设计、咨询、培训等服务。

(六)创新海洋科技管理机制,加速创新链各环节之间的技术融合与扩散。

第四条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各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及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申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要求、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六条 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为本市注册的涉海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有必要的实验仪器、测试设备和生产条件;拥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技术成果。牵头单位上年度涉海研发费用占年涉海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涉海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上年度涉海研发费用占年涉海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具有完善的产学研协作机制,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成员单位总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应有1家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成员单位须共同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符合青岛市海洋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重点发展需求。

(五)管理团队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科技咨询服务、行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能力和条件,能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牵头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青岛市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注册地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

(二)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定提出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政务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

(一)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与决策,主任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代表协同创新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二)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项目遴选、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

(三)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应保障人员、仪器等创新要素的投入,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第九条 市海洋发展局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海洋发展局每年组织一次协同创新中心自评估。

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同创新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估报告经牵头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

(二)市海洋发展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协同创新中心运行评价。

运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管理、研发投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合作交流、人才培育、科技咨询服务等。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由牵头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市海洋发展局。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支持的依据。

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市海洋发展局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名称、单位如需变更,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牵头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功能区)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市海洋发展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协同创新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按时上报自评估报告;

(二)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后运行评价结果仍然不合格; 

(三)牵头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四)牵头单位被依法注销;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一)在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或支持。

(二)在申报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三)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三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创新发展任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利用各类平台、媒体加强对运行评价结果优秀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宣传推介,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投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项目培育。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配套措施、给予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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