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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南方国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

2025-12-11 10:53     来源: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     海洋治理海洋新能源海洋装备
全球南方国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既是应对自身发展挑战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全球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海洋作为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了丰富资源和经济机遇,还承载着生态平衡和气候调节的关键功能。但随着海洋污染、过度捕捞等问题加剧,全球南方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沿海国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和发展压力。正因如此,全球南方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进程显著加快,其参与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通过联合国等全球性国际组织
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

长期以来,全球南方国家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一系列全球海洋事务。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至今,参照国际海洋秩序演变的标志性事件及特征变迁,可将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发展历程大致概括为兴起、形成与调整三个阶段。

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兴起阶段,南方国家及之后的全球南方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联合自强,反对发达国家海洋霸权,积极维护自身海洋权益不受西方大国侵蚀,质疑传统海洋强国的海洋自由主义,强烈要求扩大自身领海范围。在此背景下,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即讨论领海宽度。尽管由于实力对比悬殊,这些中小国家未能如愿扩大领海范围,但此次会议却标志着中小国家开始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打破了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对海洋治理规则制定权的垄断。

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形成阶段,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频度和烈度不断上升,迫切需要对海洋治理秩序进行规范化的系统建设。联合国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最终于1982年诞生了被视为“海洋宪章”的《公约》,全球海洋事务得以统一化、法律化、规范化。全球南方国家以抱团取暖的方式反对西方国家在海洋事务上的主导地位,取得了扩大海洋管辖权、将海洋治理纳入全球治理议程等重大成果,首创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多个创新性理念和原则。

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调整阶段,《BBNJ协定》是继《公约》之后海洋法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在《BBNJ协定》谈判磋商期间,全球南方国家以“政治共同体”的复合身份参与其中,在会议发言声明和工作文件中援引全球南方作为其立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来源,积极主动地运用协作机制来协调全球南方国家内部的异质立场,汇聚全球南方共识,凝聚全球南方最大公约数,形成身份认同。正如巴基斯坦国际法研究协会助理研究员拉斯·纳比尔所言:“这也许是全球南方第一次建立了统一战线,让我们对全球多边主义的未来充满希望。”

 

02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机构
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行动

二战后,全球南方国家组成的区域组织和机构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关注达到了新高度。这些国家以塑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海洋秩序为目的结成了立体化、多元化的合作网络,通过区域组织和机构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间区域组织的影响尤为显著。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全球南方以国家为主要行为体,并通过组成区域组织来实现其目标。这些组织成员包括坚持多边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地理位置具有特殊意义的国家以及基于不同利益诉求而形成的多个国家集团,不仅促进了区域内国家间的合作,还推动了区域与全球层次海洋治理的互动,从而加强了全球—区域海洋治理联结的联系与协调。在实现全球海洋治理善治过程中,区域组织在解决跨界性海洋问题、推动海洋政策实施与监督、调解海洋事务冲突等方面,成为联合国不可或缺的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的协同治理已成为全球海洋治理中一种务实且成功的地方性治理模式。例如,东盟主要关注地区政治、经济和安全合作,但成员国多位于东南亚海域,且海洋资源对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东盟也关注海洋治理领域,如海洋划界、渔业资源保护、海上安全等问题都是东盟合作的重要议题。

实际上,全球南方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积极参与,使其成为所在区域海洋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导者。大国是全球海洋治理的主要参与者、直接受益者和主导性力量。全球南方大国是各自区域权力体系中的主要角色,主导着该地区海洋治理发展进程。新世纪以来,为增强在海洋事务中的自主性和控制力,全球南方国家通过实施特定区域的海洋政策和法规来抗衡美西方的影响力,降低其在本地区的势力渗透。面对区域冲突和海洋治理问题,全球南方国家应搁置分歧,携手合作,预防冲突,维持高效区域海洋治理,并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新秩序。

 

03通过加强跨区域协作能力
切实提升全球海洋治理意愿

 在1958年和1960年召开的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小国家多以单独发声或依托地区组织的形式阐述立场观点。这种方式虽为其提供了国际表达渠道,但囿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与整体实力薄弱,极大削弱了“用一个声音讲话”的影响力,谈判磋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在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注重团结协作,有意识地运用77国集团平台来协调立场、凝聚共识,显著提升了以“整体”“集团”发声的效力。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的全球南方,意识到仅靠单个国家努力难以有效应对具有跨国性和区域性的海洋问题。因此,全球南方国家开始通过加强跨区域协作来提升全球海洋治理的意愿与能力。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例如,太平洋岛国论坛和加勒比共同体等区域组织在海洋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机制不仅促进了区域内的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还增强了全球南方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集体行动能力。二是通过实施跨区域合作项目,推进全球海洋治理善治。例如,太平洋岛国与印度洋沿岸国家合作,实施了“印度洋-太平洋海洋景观计划”,通过共享技术和经验,推动海洋保护区建设和渔业资源管理;加勒比国家与拉丁美洲国家合作,实施了“加勒比-拉丁美洲海洋治理行动计划”,重点关注海洋污染和蓝色经济发展。三是通过联合国等多边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全球南方国家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帮助其制定和实施海洋保护政策。而全球南方国家也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公约》等国际框架推动区域海洋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可以确定的是,以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在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凭借自身能力的持续增强与国际事务参与度的不断提升,全球南方正在从全球海洋治理的旁观者转变为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这一转变不仅彰显了全球南方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政治群体的群体性崛起,更奏响了变革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时代强音,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治理新秩序注入强劲动力。

文章来源:节选自《全球南方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动力、影响及路径》,原刊于《南海学刊》2025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磊,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硕士;褚晓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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