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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

2025-11-18 10:56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海上风电海洋能源海洋渔业海工装备海水淡化
海洋能源网获悉,近日,《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提出加快突破海洋新能源产业。支持建设海洋能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鼓励将海洋能利用纳入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标准规范体系,支持企业牵头成立海洋能开发利用创新平台,将海洋能装备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支持参与海洋能规模化试点工程。鼓励海上风电场配套开发波浪能,支持在海岛建设海洋能多能互补电站,引导海洋能与海水淡化融合发展,支持海洋能为海洋观测监测装备及平台、海洋工程等提供绿色能源保障,鼓励深远海海洋牧场加装海洋能发电设备。原文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6日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全面推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 培育海洋创新动能

(一)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海洋领域产学研深度融合,对我市首次获评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我市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首次在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评估中获得“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二)打造国际海洋科技创新中心。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海洋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并给予资金扶持,支持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前瞻布局海洋物联网、深海开发等未来产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海洋人才集聚。支持海洋领域有发展潜力的人才申报“未来之星”工程,对纳入工程培养的,培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海洋发展局)

(四)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对用人单位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海洋领域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人选的,按规定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五)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开展海洋领域突出贡献人才评选活动,对获评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二、 做强现代海洋产业

(六)支持水产种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承担保种任务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场、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并完成年度保种任务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设施渔业发展。鼓励新建或升级改造工厂化养殖基地,按配套设备投资额的50%或新增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企业两种方式仅可选择其一),单个企业最高奖补500万元。支持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按总投资60%给予奖补,每亩奖补上限6000元。支持桁架类养殖装备(包围水体1万立方米以上)建设,按总造价30%给予奖补,不同规模奖补上限同国家标准,最高1000万元。支持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建设,按总造价30%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补。鼓励建设活鱼运输船等深远海养殖配套船只,按照建造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对远洋渔业企业经国家批准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远洋渔船或引进配额新建的远洋渔船,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30%给予奖补,其中大型金枪鱼围网船最高奖补1000万元,其他渔船最高奖补200万元。对运回我市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800元,鱿鱼每吨奖补600元,其他水产品每吨奖补200元。深入开展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强化履约结果运用,根据年度履约评估结果对远洋渔业企业给予奖补。对经国家批准、填补青岛市内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每个项目(渔场)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渔业品牌建设。鼓励渔业区域公用品牌争取纳入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对新纳入国家级、省级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的分档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提升海洋装备配套能力。对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可的(产品认可、型式/工厂认可、原理性认可),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一)强化海洋装备核心竞争力。支持船舶海工企业研发建造高技术船舶(超大型油船、气体运输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等)、高端油气开发装备(深水钻井平台、深水生产平台、深水生产储存装置等)及其核心工艺装置(水下采油树、水下管汇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十二)深入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加快海洋创新药产业化落地,支持企业研发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药物,争取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做强海洋生物制品特色产业。对企业生产的以海洋生物资源为原料的食品、海洋生物提取物,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支持海洋化妆品生产技术创新,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注册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海洋化妆品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3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加快突破海洋新能源产业。支持建设海洋能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鼓励将海洋能利用纳入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标准规范体系,支持企业牵头成立海洋能开发利用创新平台,将海洋能装备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支持参与海洋能规模化试点工程。鼓励海上风电场配套开发波浪能,支持在海岛建设海洋能多能互补电站,引导海洋能与海水淡化融合发展,支持海洋能为海洋观测监测装备及平台、海洋工程等提供绿色能源保障,鼓励深远海海洋牧场加装海洋能发电设备。(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支持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根据海水淡化项目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对新建造的海水淡化项目,海岛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非海岛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市政供水的海水淡化工程,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公益事业用地批准划拨。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工程用海可依法依规申请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六)推动海洋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争取省海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海洋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重点支持海洋信息服务、海洋技术服务等领域项目,提升海洋服务业发展质效。(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七)拓展海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鼓励海洋领域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和开展大模型垂直应用,聚焦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海洋领域重点产业应用制定实施细则,按规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应用场景”,给予所有获评企业共150万元的定额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三、 强化海洋发展保障

(十八)实施海洋企业倍增计划。鼓励我市涉海企业积极参与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青岛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定、复核;鼓励涉海企业上市,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委金融办)按规定开展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活动,每年综合评定企业的持续发展力、科技创新力、行业引领力,认定20家市级高成长性海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快建设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对新获评省级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给予100万元专项激励资金支持;对新获评市级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专项激励资金支持,重点用于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产品应用场景建设、集聚区品牌宣传推广等工作。对于省级、市级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范围。(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鼓励蓝色金融赋能海洋经济。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青设立海洋特色专营分支机构,创新涉海金融产品服务,聚焦重点产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强化海洋产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海洋领域,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培育海洋产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引用的现行政策,不改变其原执行周期,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本级引用现行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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