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上风电项目的勘测、设计、总承包、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开工前阶段。要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用地用海、路由调查勘测、环境影响评价、军事影响论证、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阶段。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流程、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三)项目运维阶段。要全面负责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人员、设备设施、船舶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运维船舶和人员作业安全。
(四)项目应急管理。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生物资装备,组织培训并定期演练。
通知还指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海上风电产业发展情况,建立海上风电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制,明确辖区内海上风电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海上风电联合执法机制,成立海上风电安全专家库,对海上风电实施综合监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建立海上风电安全协调机制,定期研判海上风电安全形势,加强部门协调和联防联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安委办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要求,结合我省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的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19日至3月21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联系人:宁德军;联系电话:0571-87056203;
传真:0571-87050372;
邮箱:ningdj.fgw@zj.gov.cn;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07。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