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能源网获悉,辽宁省发展改革委12月16日公布了《辽宁省2024年度海上风电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该省在海上风电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根据该方案,辽宁省管海域的海上风电总规模将达到700万千瓦(7GW),其中大连市200万千瓦,丹东市350万千瓦,营口市70万千瓦,葫芦岛市80万千瓦。
该方案旨在推动全省海上风电的高质量发展,统筹能源安全与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相关通知和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辽宁省坚持规模化开发、市场化配置,以提升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并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壮大。
方案中还明确了一系列基本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原则优选投资主体,鼓励支持对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申报主体,以及具备一定调峰调频能力的项目。此外,方案还强调了项目业主在开发建设中应注重规模化,至少开发建设50万千瓦以上规模的海上风电项目,并优化海底电缆送出通道布置。
辽宁省的这一海上风电建设方案,不仅体现了该省对清洁能源发展的重视,也展示了其在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决心。随着方案的进一步实施,预计将为辽宁省乃至全国的能源结构优化和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详情如下:
辽宁省 2024 年度海上风电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统筹能源安全与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全省海上风电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字〔2021〕25 号)《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辽发改能源〔2020〕253 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规模化开发、市场化配置,提升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推动清洁能源 强省建设,制定辽宁省 2024 年度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如下:
一、总体规模和地域分布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辽宁省海上风电场工程 规划报告>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字〔2024〕45 号)有关批复内容,省管海域海上风电总规模 700 万千瓦,其中:大
连市 200 万千瓦;丹东市 350 万千瓦;营口市 70 万千瓦;
葫芦岛市 80 万千瓦。
二、基本要求
1. 有关市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
方式从申报单位中优选投资能力强、开发业绩优、产业带动强、诚信履约好的企业参与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2. 申报单位以单一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的控股方须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能力和运 营管理经验,资金实力满足申报容量总投资要求。
3. 有关市在组织开展竞争优选项目业主工作时,鼓励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申报主体:
(1) 对全省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进 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2) 对全省电力安全稳定提供良好保障作用,具有一 定的调峰调频能力。
4. 按照国家“两个联营”相关政策要求,统筹考虑传统电 源项目收益,对“十四五”新增并核准的煤电、气电机组,项目业主可以按照至多 1/2 规模容量用于申请参与海风建设规模竞配,剩余部分申请参与陆上风光建设规模竞配。
5.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参照《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辽发改能源〔2020〕253 号)有关政策,以共享储能电站等方式落实项目调峰责任。
三、有关工作程序
1.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项目管理权限以及上述基本要求组织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经市政
府同意后于X 月X 日前将项目业主及建设规模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送视为自愿放弃项目建设规模。
2. 项目业主应注重规模化开发,至少开发建设 50 万千瓦以上规模海上风电项目。注意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优化海底电缆送出通道布置。除大连市 DL2、DL3 项目可以采取单条海底电缆送出通道外,其他区域每条海底电缆送出通道容量不得低于 50 万千瓦。同时,做好和自然资源、海事、交通、渔业及军事部门的沟通衔接。
3.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结合消纳能力,科学安排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布局、投产时序和消纳方向,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取消配置结果,并向国家能源局、东北能源监管局报备。
四、保障措施
1. 有关市要切实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加快履行项目核准程序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 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变更等违规行为。有关市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3. 省电力公司要同步推进新能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 设,做好接网和消纳保障工作,确保网源协调发展。
4. 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各地新能源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建设情况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建设计划;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后的,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延期。
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