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成本分析
海上光伏发电是一种新的能源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模式,是将“光伏发电站”利用范围从陆地拓展到了海洋。海上光伏电站根据政策及实际状况,用海成本主要由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和清赔构成,计算方式多以面积为计量单位,而面积的大小与装机容量和利用率相关。
海上光伏项目所使用海域根据其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等不同因素被划分为不同等别,国家根据海域等别高低,设定了不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首先,海域等别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划分为六等,如下所示:
其次,根据用海类型和用海方式不同,国家将海上光伏项目及光伏项目的光伏区、升压站、送电线路设定了具体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如下所示:
备注1:单位万元/公顷;备注2:透水构筑物及海底电缆按年征收,其他用海方式为一次性征收;备注3:可再生能源用岛费用为一次性征收,征收最低标准为上述价格×使用年限。
一般情况下海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区域的应按透水构筑物或轻度可再生能源用岛两种方式进行缴纳,根据海域等级不同缴纳的费用标准转换为常用单位如下(单位元/亩·年):
综上,下文作者将根据山东省及浙江省关于海上光伏综合立体开发相关政策的规定,分析不同政策规定下对光伏项目用海成本的影响。
(一)山东省政策对用海成本的影响分析 根据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海洋局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用海范围以项目最外侧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扩10米为界;当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距离最近的围海养殖、盐田的堤坝不足10米时,以堤坝内侧坡脚线为界。项目中的海底电缆,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海范围以海底电缆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米为界。
假设光伏电站直流侧装机100MW,安装倾角20°,安装组件为650W/块,光伏支架安装方式为柔性支架,每组28块,前后间距4.5米。经计算,全部使用海域的情况下光伏阵列用海约为1500亩,扩检修通道约40亩,外扩边界约60亩,合计光伏区用海1600亩,由此可预估采用柔性支架使用海域约为16亩/MW(使用海岛的由于土地不规整可能需要的土地更多)。
外送海底电缆左右各扩展10米,因此路径宽20米多一些,由此预估外送线路用海约为30亩/KM。
据此可得用地成本计算公式为:
100MW海上光伏用地成本
=(场区用地租金+外线用地租金)x25年
+(场区海域使用金+外线海域使用金)x25年
+(光伏场区清赔费用 +外线清赔费用)
以某海参养殖基地为例计算条件如下:1、假设仅租赁水面以上空间建设光伏项目,租金约为1350元/亩·年;
2、假设光伏场区考虑清赔约500万;
3、假设光伏场区用海为五等用海,海域使用金为1226.7元/亩·年;
4、海底电缆假设长度为15KM;
5、海底电缆租金假设100元/亩·年;
6、海底电缆清赔假设1000元/亩;
7、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海域使用金为466.7元/亩·年;
某海参基地100MW海上光伏用地成本 =租金(1350x100x16+100x30x15)x25
+海域使用金(1226.7x100x16+466.7x30x15)x25
+清赔(500万+1000x30x15)
=(220.5万)x25+(217.3 万)x25+545万 =1.15 亿元。 (不考虑资金利息及各项费用上涨)
按组成进行对比:
因此,根据上述假设,此项目土地成本高达1.15亿元,其中海域使用金占比47%。
(二)浙江征求意见稿对用海成本的影响分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为不超过65%。
假设光伏电站直流侧装机100MW,安装倾角20°,安装组件为650W/块,光伏支架安装方式为柔性支架,每组28块,前后间距4.5米。经计算,全部使用海域的情况下光伏阵列用海约为1500亩,根据控制指标的要求该项目需要租赁海域2307.7亩。
外送海底电缆未要求外扩计算用海面积,因此路径宽假设1米,由此预估外送线路用海约为1.5亩/KM。
据此可得用地成本计算公式为:
100MW海上光伏用地成本 =(场区用地租金+外线用地租金)x25年 +(场区海域使用金+外线海域使用金)x25年
+(光伏场区清赔费用 +外线清赔费用)
以某海参养殖基地为例计算条件如下:1、假设仅租赁水面以上空间建设光伏项目,租金约为1350元/亩·年;2、假设光伏场区考虑清赔约500万;3、假设光伏场区用海为五等用海,海域使用金为1226.7元/亩·年;4、海底电缆假设长度为15KM;5、海底电缆租金假设100元/亩·年;6、海底电缆清赔假设1000元/亩;7、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海域使用金为466.7元/亩·年;
某海参基地100MW海上光伏用地成本
=租金(1350x2307.7+100x1.5x15)x25
+海域使用金(1226.7x2307.7+466.7x1.5x15)x25
+清赔(500万+1000x1.5x15)
=(311.7万)x25 + (284.1万)x25+502.3万
=1.54 亿元 (不考虑资金利息及各项费用上涨)。
因此,根据上述假设,此项目土地成本高达1.54亿元,其中海域使用金占比46%。
(三)海上光伏电站与陆地光伏电站 比较 假设沿海附近内陆地区域有100MW渔光电站建设,计算条件如下:
1、仅租赁水面以上空间建设光伏项目,租金约为1350元/亩·年;
2、光伏场区用地面积预估2000亩;
3、光伏场区考虑清赔约500万;
4、其他条件不变。
与前述假设的100MW山东省海上光伏电站与浙江省海上光伏电站建设的土地成本及对收益率的影响对比如下:
备注1:因升压站建设用地面积较小,且差异不大,未进行列出做比较;备注2:上表山东省海域及浙江省海域费用计算过程见前文用海成本分析第(一)(二)部分。
二、总结
根据本文从政策及成本两个角度的分析来看,政策鼓励光伏企业的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和建设海上光伏项目,且着重强调了鼓励“渔光互补”等兼容性高、互补性强的复合光伏项目。海域立体使用政策制定的推进,有利于明确同一海域不同使用主体之间各自的权利范围,并针对不同用途设定不同的海域使用金收费标准。
但在用海成本方面,海上光伏的用海成本明显高于地上光伏的用地成本。根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地上复合光伏项目,光伏矩阵可在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因此也明显降低了地上光伏的用地成本。然而,对于海上光伏来说,根据现有的几个省的相关规定,均明确海上光伏项目光伏矩阵部分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方式为工业用海,若按此方式分类,则用海成本较养殖用海则明显提升。
综上所述,若海上光伏用海方式不做调整或海域使用金收费标准不降低,结合目前光伏产业已全面进入“平价上网”的新阶段,高昂的用海成本仍然会是掣肘海上光伏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