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联合国全球契约海洋管理联盟呼吁就“在海上可再生能源中贯彻可持续海洋原则”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提供了一套原则和建议,将指导海上可再生能源(ORE)在净积极生物多样性目标方面采取行动的标准方法。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风光电自然保护工作组积极参与联合国全球契约海洋管理联盟的磋商文件的建言献策,提交了3条建议。
【建议1】在Principles for biodiversity net-positive 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下的第一项“HALTING BIODIVERSITY LOSS”中加入原则3:“在SDGs的层面上,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协同增效”。
【建议2】在Principles for biodiversity net-positive 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下的第三项“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MMON GOALS”中加入原则11:“确保公众的参与以及充分的公示”。
【建议3】在Recommendations for Operationalising the Principles下,“近海可再生能源行业有一个独特的机会来整合气候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行动,并推进这两方面的目标。但是,实现及时的能源转型,并带来积极的生物多样性影响,将需要多个行动者共同努力,以实现这些重要的共同目标。除近海可再生能源行业外,还包括其他海洋行业(OI)、政策制定者(P)、金融界(F)和海洋保护专家(MC)。”
行为者还应加入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力量。社会组织能够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化解环境矛盾纠纷、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发挥中间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