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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11-30 15:02     来源:海域海岛处    
2022年9月,山东省海洋局印发实施《关于推进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拓展了海域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海域利用方式出现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风电、光伏等项目布局在海上。当前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推进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新兴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在海上光伏建设上,我省统筹推进桩基固定式、漂浮式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拟打造“环渤海”“沿黄海”两大千万千瓦级海上光伏基地。海上光伏项目用海面积较大,需要穿越围海养殖区、盐田、电厂温排水区等区域,不同项目立体用海需求日益凸显,海域立体开发成为现实需要。探索实施海域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推动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兼容用海、融合发展,有利于拓展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空间,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二、制定过程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省海洋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书面征求了沿海七市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海上光伏发电是一种新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海籍调查规范》尚无针对性的详细规定,省海洋局就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方式、用海范围界定等技术问题,积极向国家部委争取政策指导。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具体为规范项目用海选址、合理界定项目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强化项目海域使用论证、严格项目用海审批、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做好项目不动产登记、加强项目用海监管及实施期限。

(一)规范项目用海选址。明确了《通知》适用范围和项目选址要求。

(二)合理界定项目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明确了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桩基、光伏方阵、海底电缆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

(三)强化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规定了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有关要求。

(四)严格项目用海审批。明确了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用海审批要求。

(五)落实海域有偿使用。明确了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有关要求。

(六)做好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

(七)加强项目用海监管。明确了沿海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在用海审批方面、各级海洋执法部门在用海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

(八)实施期限。《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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