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海洋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海洋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高效协同、绿色发展、人海和谐、开放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工作的领导,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统筹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发展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推动海洋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融合融通。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洋知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等的宣传教育,弘扬传承海洋文化,增强社会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意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海洋实验室、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科考船等场馆、设施,加大海洋科普资源供给,开展海洋科普活动。
第八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中发挥技术和服务支撑作用。
对在海洋经济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陆海统筹、全域联动、资源融通的海洋经济总体布局,优化和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推动形成体系完整、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的产业格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活动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和生态保护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划定海洋功能分区,前瞻布局潜在开发区域,推进海洋资源分类有序开发。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实施规划或者本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结合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海洋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海洋领域企业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参与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推进海洋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现代海洋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做好产业规划、平台服务、设施配套等,创新发展模式,吸引要素资源,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发展,提升高端化、智能化、无人化、绿色化水平,鼓励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装建造、产业配套、运维服务全产业链发展。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支持海洋创新药物研发,推动海洋药物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海洋生物资源研究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发展海洋生物新材料产业,推进海洋生物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功能制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十四条 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海水淡化产业布局,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海水淡化使用的配套设施,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场景。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海上新型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布局建设海上风电产业基地,提高海上风电、海上光伏产业集聚度,围绕能源开发、整机制造、材料制备、储能等环节打造海上新型能源全产业链。
支持开展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和海水制氢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推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海上新型能源与海洋渔业、海洋文化旅游、海洋工程装备等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渔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转型升级,优化提升近海养殖,全产业链布局深远海养殖,发展现代设施渔业和远洋渔业,提升海洋食物安全稳定供给能力,培育知名渔业品牌。支持海洋牧场、渔港经济区、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水产种业的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优势特色海洋水产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建设种质资源保存和良种繁育基地,提升海洋水产种业创新研发和产业化能力。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完善化工产业布局,推动化工园区建设,引导海洋化工企业集聚发展,支持海洋化工涂料、海洋化工新材料等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
支持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金融保险、海事法律服务、航运技术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拓展高端航运服务产业链。
支持港口一体化发展,优化港口基础设施,拓展海上航线网络,完善综合集疏运体系和多式联运体系,促进青岛港口向贸易港、金融港、服务港转型,建设世界一流港口。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临港产业布局,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深入发掘海上丝绸之路、琅琊文化、海防文化、水下文化遗产等海洋文化资源,推进海洋特色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设施建设。鼓励开发海洋文化创意产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海洋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整合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丰富海洋旅游产品供给,发展滨海游、海岛游、海上游、邮轮游等海洋旅游业态,培育海洋旅游区域品牌,打造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
鼓励海洋文化、旅游与休闲渔业、体育、医养健康、教育研学等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海开发产业布局,发挥深海重大平台支撑作用,推动深海资源勘探、资源开发、装备制造、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应用示范,发展深海油气、深海矿产等深海资源开发与空间利用产业。
第二十一条 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智能超算和大数据协同创新,建设海洋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集聚区,推动海洋数字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海洋电子信息装备发展,鼓励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海洋领域的应用,推动海洋渔业、海洋文化、旅游、港口航运等领域开放智慧应用场景,推进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间无人体系,加大低空飞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寻搜救、医疗转运、海洋巡检等领域的示范应用,支持在海岛、滨海发展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扩展应用场景,培育海洋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协同创新体系,打造海洋科技创新策源地。
第二十五条 科技、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将海洋科技创新纳入科技创新规划、计划,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海洋领域核心基础、重点产品、公共支撑、示范应用等创新任务。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崂山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为支撑的海洋领域实验室体系,强化海洋科技源头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海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创新任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海洋领域基础性、前沿性、颠覆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取得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平台,协同开展海洋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科技、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跟踪对接、评价激励和联合服务机制,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支持建设海洋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海洋科技成果的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支持海洋技术转移中心、海洋科技大市场等平台建设,汇集涉海科研机构和企业信息资源,推动海洋科技与产业对接。
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海洋技术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科学推进各类涉海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与评估机制,统筹实施沿海防护林、河口、岸滩、海湾、湿地、海岛等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二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加强浒苔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协同联动处置,提高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污染应急处置、海上搜救协同等海域综合治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促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以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用海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支持海上新型能源、海洋牧场、海洋旅游等项目兼容用海。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海洋发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在海洋领域应用示范,引导、支持涉海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海洋产业绿色转型、低碳发展。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领域增汇减排,建立海洋碳汇监测核算体系,探索推进海洋碳汇价值转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强海洋碳汇研究,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攻关和项目建设。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海洋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畅通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渠道,提升海洋经济开放发展水平。
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等重大开放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经济融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机制,服务和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建立区域合作平台,推进海洋产业合作、协同创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青岛都市圈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加强与周边沿海城市协同联动,促进海洋领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创新融合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生态环境共保共治。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涉海重大项目跨区域利益分享机制,支持项目落户利益关联方在统计指标核算、重大项目评价、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互利共赢。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海洋领域国际和区域交流合作,对接全球海洋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海洋资源开发和对外投资,联合建设中外海洋产业园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海洋领域的相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按照规定举办或者承办高水平的国际海洋展览会、博览会、会议等活动,丰富国际帆船周等海洋赛事活动,推动海洋产业合作和海洋文化交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环境,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涉海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数据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海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探索对重点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攻关、人才以及团队引育等方面给予综合性政策支持。支持涉海重点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海关优化通关、检验检疫、查验、税收征管流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海洋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保障重点项目实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海洋经济重点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者参与面向海洋经济的投资基金。
第四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洋特色金融业务,开发和提供适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和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性融资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工作机制,加强海洋人才队伍梯度建设,推动高端人才集聚、紧缺人才培育、青年人才储备。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海洋人才认定标准,建立海洋专项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组织落实住房、落户、医疗、教育等保障政策。
第四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涉海高等学校完善海洋学科体系,促进海洋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交叉融合,提升海洋学科建设水平。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海洋职业教育发展,开展海洋技能人才培训。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海洋产业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术经理人。
第四十九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完善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开展海洋经济统计与核算,定期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为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提供决策支撑。市统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支持其开展海洋资源勘查、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检验检测认证、海洋环境监测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发展专家咨询机制,支持设立海洋发展研究智库,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及时化解涉海经济纠纷。
支持青岛海事法院、青岛国际商事法庭、青岛国际仲裁中心等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化解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推进中央法务区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环境。
第五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企业和海上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海上船舶管理协同配合机制,构建海上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对海洋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