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303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yjjc@pnr.sz.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李工:0755-83949364
魏工:0755-83947537
附件:1.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6月18日
部分重点如下:
第九条【海洋机构落户(若干措施第 1 条)】 该项目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海企业在深圳设立子公司、研发机构和投资重大产业项目;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深圳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并运营,国际知名海洋组织、船级社等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并运营。重点支持领域、资助标准、项目申报专项条件、立项申报材料、立项评审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领域。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 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第十条【海洋产业科技研发(若干措施第 5 条)】 该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针对产业发展重大技术瓶颈的产业科技研发。重点支持领域、资助标准、项目申报专项条件、立项申报材料、立项评审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领域,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设计与运维、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深海采矿、水下关键零部件集成应用、海洋创新药物研制、海洋生物医用材料开发等环节。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 6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第十一条【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第 8 条)】该项目重点支持通过专利许可、成果二次开发、联合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在深圳实施的海洋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资助标准、项目申报专项条件、立项申报材料、立项评审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深海采矿等领域商业化开发,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智能终端、船载通信导航、监测探测设备的研制、开发与示范应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海洋生物遗传育种、海洋生物资源高值化利用、深海生物资源开发等领域研发和成果转化。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 5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500 万元。
第十二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若干措施第 9 条)】该项目重点支持依托相关机构搭建的,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研发、试验研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撑的开放性服务平台组建。重点支持领域、资助方式、资助标准、项目申报专项条件、立项申报材料、立项评审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生物医药等领域。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 5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项目的年度资助总额之和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十三条【创新示范推广(若干措施第 13 条)】 该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或共性问题,通过产学研协作或产业链协同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引领,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资助标准、项目申报专项条件、立项申报材料、立项评审要求、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上交通运输、海洋安全保障、海洋生态环保等领域国产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需求或应用场景。
(二)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 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6000 万元。
第十六条【陆海融合(若干措施第 11 条)】该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单位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首次应用于海洋领域,或将海洋科技成果首次应用于非海洋领域。重点支持领域、资助标准、项目申报专项条件、申报材料、专项审计要求、专项评审要求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监测探测等领域。
(二)资助标准:对首次应用的产品采取综合评定方式,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0%对产品或技术服务提供方予以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