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城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石城村东北侧126.6456公项海域,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32.8168公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93.8288公顷,用于建设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工业用海,二级类为电力工业用海;用海期限为23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按要求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