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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申请指引》发布

2024-04-10 10:10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海洋牧场
海洋能源网获悉,4月9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申请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申请人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后,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海洋产业园内的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原文如下:

为全力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需求,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经系统梳理国家和省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省管辖海域内从事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开放式用海活动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申请事宜。

一、用海前期准备阶段

(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其中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1.用海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下,且用海方式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养殖用海的;

2.位于已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海域内的;

3.通过市场化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且出让方已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的。

市、县级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下同)全面推行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申请人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后,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其中:

1.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一百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2.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或跨县级管辖海域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前,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公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自评审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市、县级海洋产业园组织实施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其中开放式养殖用海整体论证面积在七百公顷以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开放式养殖用海整体论证面积在七百公顷以上,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海洋产业园内的单个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三)用海预审

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经审核通过的,由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二、用海审核审批阶段

(四)用海申请

申请人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界址图、位置图等);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免于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的除外);

3.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十五年。

(五)用海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1.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一百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管辖海域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2.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管辖海域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3.开放式养殖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期间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拟申请用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六)用海批复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出具用海批复。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实施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具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

三、用海后续服务阶段

(七)海域使用金征收

申请人应在收到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后三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规〔2022〕4号)执行。

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海域的重力式网箱,或水深不小于20米海域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

符合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免缴申请。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也可随海域使用申请一并提出,同步办理。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管理配号

申请人凭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同意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准文件向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管理配号。海域管理号信息送交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上。

(九)不动产统一登记

海域使用管理配号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他事项

(十)海域使用权续期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一)海域使用权人变更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需要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变更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十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的,按照原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海洋牧场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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