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已发布,部分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依法有序促进海上光 伏产业发展,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通知如下:
一、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界定
海上光伏项目主要包括:光伏方阵以及附属水上平台、水下 电缆、电缆桥架、检修通道等配套设施。对于同一桩基固定式海 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 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 10 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对于单个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有多个场址,或同一场址 在布置光伏方阵时因避让航道、锚地、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 海等情况,导致光伏方阵确需分片布置的,可按片划定宗海单元,各宗海单元均以本片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 10 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
与海上风电场、盐田等已开发建设区域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 用的光伏项目用海,可以每个方阵为宗海单元, 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方阵用海范围。
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其他配套设施的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依据《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进行界定。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按照节约集约、避免争议、方便管理的原则,参照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