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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11-02 10:52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海上风电示范项目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潮阳府公字〔2023〕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场址三600万千瓦海上风电集中送出示范项目(陆上站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门镇坑尾股份经济联合社大沟沽外洋坊、洪洞股份经济联合社外湖洋坊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海门镇洪洞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27.0772公顷(406.1580亩)。其中,农用地26.9894公顷(404.8410亩);未利用地0.0878公顷(1.3170亩);

2、拟征收潮阳区海门镇坑尾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2.3803公顷(35.7045亩)。其中,农用地2.3803公顷(35.7045亩),含耕地0.0032公顷(0.048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每亩25万元(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另外,每亩增加1.6万元作为青苗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等包干费用。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采用实地划留方式,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非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14.59万元作为基数计提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为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289.35477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5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海门镇坑尾股份经济联合社、洪洞股份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1月2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电话:0754-83812646)。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勘测定界图777.pdf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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