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第21号行政命令,马科斯总统表示,第9513号菲律宾共和国法案以及2008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均阐明,菲律宾政府应加快探索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其中包括风能,光伏,水电,地热,潮汐力。
马科斯表示, “菲律宾海上风电项目发展路线图中,已经确定了178GW的技术层面的发展潜力,这些均可以通过海上风电项目得以实现。
海上风电项目将在菲律宾建设未来的低碳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改善菲律宾国内的能源安全性并减少对进口燃料的依赖。”
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进程将得到简化,也将加快审批机构的审批速度,从而加快签发海上风电项目的许可文件,并“消除开发海上项目的每个阶段中不必要的延误”。
涉及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事宜,相关许可机构指代:有资格授权项目特许权或特许经营相关行使批准程序或相关的政府权力机构,
马科斯表示,从本次的总统令出具后的60天内(2023年06月20日之前),菲律宾能源部(DOE)应制定并发布具体的政策规定和行政框架,这是为了对菲律宾境内的海上风电资源实现更有效、更快捷的开发,应将其适用于所有的涉及风电审批的公共权力机构。”
该命令指出,从本次总统令颁发的60天内,菲律宾国内相关管理机构应向DOE(菲律宾能源部)提交许可证颁发时所需文件的完整清单,其中包括相关费用及审批程序。
此外,菲律宾内政部和各地方政府部还应向菲律宾能源部提交地方政府部门所要求的许可证的完整清单。
此次的总统令将明确所有风电项目在目前阶段审批时的各类费用,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规对其进行更新,以支持和鼓励更多投资商参与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工作。